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6-11-01 【字体:

江门市行政审批标准(事项编码:00344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排污单位。

2.申请内容:本事项适用于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

3.申请条件:排污单位填写《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说明申请原因和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后采取消除减少污染的措施,提前15个工作日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保局经现场检查,确认排污单位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符合法律规定的,环保部门予以批准。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三、实施机关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权责划分(市)

负责审批蓬江、江海两区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

必要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1)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申请。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予以批准的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相关纸质材料用A4纸打印,附件附图可用A3纸打印。编页码并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纸质材料请于正式受理前提交。

2.申请材料目录:

 

表1申请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的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电子件要求

纸质件要求

要求

必须

必须

类型

份数

1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表

原件

2

加盖企业公章(样表见附件)

2

污染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原件

1

加盖企业公章

3

更改、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排放污染物达标的保证或补救措施

原件

1

加盖企业公章

4

申请的理由及污染防治设施重新安装、使用的时间

原件

1

加盖企业公章

5

其他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原件

1

加盖企业公章

六、审批证件

办理结果为:在《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表》中加“关于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书面审批意见”。

七、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

受理时限

即时

受理时限说明

符合受理条件,即时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但可以补正材料后受理。

法定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至作出许可决定的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至作出许可决定的时限。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第89-90号环保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见附件);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但可以补正材料后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所申请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表2 受理审核量化表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求

审查方法

裁量基准

1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表

符合法定形式、准确性

材料审查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

其他申请材料

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材料审查

是否符合申请要求

3.审查。

1)审批审查

表3  审批审查量化表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求

审查方法

裁量基准

1

审核材料

审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合理性

审查书面材料

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许可条件

2)现场核查:

表4 现场核查量化表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求

审查方法

裁量基准

1

申请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准确性

实地察看

停产期间的保障措施是否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

人员要求

执法人员2名

现场察看

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4. 作出决定。

1)决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见附件)。

2)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在公众网(http://www.fhjbym.com)公开办理结果。

3)证件制作。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通过,在《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表》中加“关于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书面审批意见”。

4)证件送达。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上门自取或者邮寄送达办理结果。

自取地址:江门市堤西路88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本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如图1《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内部审批流程图》

十、咨询、投诉及审批进程查询

1.咨询

1) 岗位职责和权限。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答复申请人与行政审批有关的疑问。

2)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地址:江门市堤西路88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50-3871162(窗口)、0750-3502048(行政管理职责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

网上咨询。网址:http://www.fhjbym.com

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江门市环境保护局;通讯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农林西路43号之一江门市环境保护局;邮政编码:529000

3)咨询回复

1)咨询回复方式:按实际咨询方式,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窗口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在24小时内回复;电话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在24小时内以电话的形式回复;网上咨询的,收到咨询后72小时内回复;信函咨询的,收到咨询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

2)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环保窗口、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管理职责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

 

2.投诉

1)投诉渠道

窗口投诉。地址:江门市堤西路88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电话投诉。投诉电话0750-12345

网上投诉。网址:http://12345.jiangmen.gov.cn/mail.aspx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党办;通讯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农林西路43号之一;邮政编码:510631

2) 投诉回复

投诉回复方式:按实际投诉方式,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窗口投诉的,能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在24小时内回复;电话投诉的,能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在24小时内以电话的形式回复;网上投诉的,收到咨询后72小时内回复;信函投诉的,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

负责投诉回复的内部机构: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环保窗口、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管理职责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

3)监察机关和受理机构

电话:0750-3831617

地址: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邮编529000

3.审批进程查询

实施机关应为申请人提供审批进程查询的方式。

查询电话:0750-3871162(窗口)、0750-3502048(行政管理职责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

查询网址:http://www.fhjbym.com/zwgk/hbgs/

 

十一、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

实施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施机关应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三)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实施机关应登记受理,并依法及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的,实施机关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实施机关应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但举报人联系不上的除外;

(五)应投诉人、举报人要求查阅处理结果。

十二、附件

1.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表

2.受理回执

3.不予受理通知书

4.补正告知书

5.不予许可决定书

 

 

图1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办理流程


附件: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