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环群电[2017]09003咨询是否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蓬江荷塘塔岗村西联队力美布匹定型厂的气味问题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17.10.16

受理时间: 2017/9/21 9:54:52
信访问题: 一般事项
事项编号: 江环群电[2017]09003
详细地址:
信访主题: 咨询是否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蓬江荷塘塔岗村西联队力美布匹定型厂的气味问题强制执行
信访内容: 市环境保护局: 您好!关于以下事项,热线接处中心曾转蓬江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处理,该部门回复:【部门进行转办操作,经过现场核查或调查了解,该事项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请将事项转办其他职能部门。该事项为向市环保局咨询事项,建议转市环保局。】请给予跟进及处理,谢谢! 地址:蓬江荷塘塔岗村西联队力美布匹定型厂。事项:市民曾向贵局反映该处每天24小时排放难闻气味的问题,以及该处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和强制执行的时间。贵局回复:【2017年4月20日,我局向江门蓬江力美布匹定型厂送达《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环罚字【2017】1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处罚决定,江门市蓬江区力美布匹定型厂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江门蓬江力美布匹定型厂在上述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出起诉,又不履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市民表示该处依然每天24小时加工作业,期间排放难闻气味和污水,且已超过期限。现市民咨询是否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处的气味问题强制执行。备注:市民愿意提供协助,请致电联系电话1。
办理单位: 法规与宣教科
办理结果: 2017年4月20日,我局向江门蓬江力美布匹定型厂送达《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环罚字【2017】1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今年10月20日才到期出催告书,且10日的催告期结束后,我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