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环群电[2017]09004咨询特种车辆(吊车)达到使用满十年后是否可以更换发动机头继续使用
发布日期:2017.09.26

受理时间: 2017/9/21 9:56:24
信访问题: 一般事项
事项编号: 江环群电[2017]09004
详细地址:
信访主题: 咨询特种车辆(吊车)达到使用满十年后是否可以更换发动机头继续使用
信访内容: 事项:市民反映其于2007年购买了三辆吊车(车牌号码:粤J34392、粤J33873以及粤J33876),价值共500万元,购买时特种车辆的黄标车期限为30年,近日办理车辆年审时,发现黄标车的期限改为10年。但10年时间市民的特种车辆无法收回成本,现咨询是否可以更换车辆的发动机头继续使用。请给予跟进及处理,谢谢!备注:市民愿意提供协助,请致电联系电话1。
办理单位: 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中心
办理结果: 经核实牌号为粤J34392、粤J33873、粤J33876车辆,车辆型号分别为XZJ5406JQZ50B、XZJ5406JQZ50B、XZJ5100JQZ8D,均为国2柴油车。根据广东省环保厅有关文件,国2柴油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环保标志类别是出厂时就决定了的,即出厂时是国2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无论是否更换零部件还是黄标车,不能核发绿色环保标志。